影片上映时未给出品方署名,在合同未对此约定违约金时,出品方的权益并无合适的救济途径。因为署名属于出品方的著作人身权,具有精神属性,在其丧失时也不易举证经济损失。但实践中,出品方署名被剥夺的情形并不鲜见。除了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出品方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
汐溟话娱-第523期 网络电影上映时未给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补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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