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编剧既是公司的股东也是聘请的创作编剧,此时编剧具有两重身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有股权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公司聘用的编剧,受公司委托创作剧本,双方之间具有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该两种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编剧从公司退出,不再担任股东,同时约定编剧向公司支付编剧聘用合同中的合同款,若公司未变更股权登记,编剧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合同款?
汐溟话娱-第499期 委托方未履行为编剧变更股权登记义务,编剧能否拒付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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