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应先支付投资款,相对方为其在影片中署名;投资方在上映前未支付投资款,相对方也未在影片中为投资方署名。影片上映后,相对方不解除合同,能否要求投资方继续履行义务、支付投资款?易言之,署名和收益是投资方的合同权利,在署名权益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投资方是否还应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
汐溟话娱-第421期 影片上映未给投资人署名,无权要求投资人继续支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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