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拍摄或联合摄制影片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作创作合同关系,而影片承制合同属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后者一般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可适用《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特殊规定,区分二者的性质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有些合同名为合作拍摄却实为承制关系。
汐溟话娱-第406期 哪类合同名为合作拍摄实为承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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