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与编剧签订了《编剧合约》,聘请编剧为其创作电视剧剧本。合同签订后,影视公司向编剧支付了首期酬金。编剧开始创作,但创作的剧本交付影视公司后被影视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见。编剧遂通知影视公司因自己无法达到剧本创作要求不再进行创作,自该项目退出。影视公司也未再联系编剧,双方沟通中断。权利受期限的限制。影视公司对编剧享有继续创作的请求权以及解除权,其可以要求编剧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继续创作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规制,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规制。两项权利的存续期限应如何计算?
汐溟话娱-第353期 编剧“毁约”后,影视公司继续创作请求权及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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