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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组工作人员如为影片的拍摄、制作提供劳务应与剧组或摄制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无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无法有效保障剧组工作人员的权益,严重的情形下,对聘用方主体的认定都会产生分歧。以如下案情为例:甲是美术师,乙是某部影片的制片人,乙邀请甲参与该部影片的拍摄,为影片提供美术指导,薪酬按日计算,每日3000元。甲工作20日,应得酬金60000元。工作期间,乙以个人账户为甲转账20000元,备注中载明“某影片美术费”。剩余40000万酬金经甲多次催要,乙未予回复。甲如提起诉讼,乙是否为被告?易言之,与甲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谁?

如无书面合同,剧组人员欠薪应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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