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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中,导演报酬的第三笔支付条件为影片杀青之日。但在杀青前一个星期,聘用方即通知导演停止工作,原因是影片投资方撤资,聘用方资金不足。收到聘用方通知后,导演按其要求停止拍摄,退出剧组。后聘用方法定代表人自己完成剩余拍摄工作。在此情形下,导演第三期报酬应如何计算?以何为标准较为合理?

影片未杀青即被迫停止拍摄,导演酬金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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