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部小说的作者,与乙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转让给乙。合同中要求乙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改编小说成为影视项目。若乙在约定时间内未改编作品成为影视项目,甲有权解除合同。“改编小说成为影视项目”属于约定解除事由的范畴,赋予甲单方解除权。对该约定的解释决定着合同的终止,关乎双方的重大利益。
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改编小说成为影视项目”,影视项目的完成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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