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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即学说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殊情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种抗辩权分别适用于同时履行和异时履行的情况。 在履行主要义务可以区分成先后顺序时,先履行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时,如果向后履行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独立的抗辩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会导致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消灭,而是能阻止其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能否以约定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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