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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二)

【原创】文/汐溟

本文承续《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一)》一文。在该文中,笔者提出“给付与给付利益同属于债务人,此种情形下,若债务人拒绝给付或存在给付瑕疵,是否还构成违约或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列出实务案例及裁判理由对其初步解释。本文尝试对该问题及裁判的法理依据进行深入解读。

本文认为,法院裁判认为,假定B违反垫付宣发费的义务,也不会造成发行困难。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直接使用“违约”的概念,即并未明确该行为不构成违约,而是谨慎地使用了描述结果的“发行困难”表述。本文并非司法判决,仅仅是对判决及理论问题的研究性解释,因此,可以大胆假设:B违反宣发费垫付义务,不构成违约;纵使构成违约,也不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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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55期 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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