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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知素材之“素材”之真人真事

序言:


本文承续《何为公知素材?》一文。《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寡》这两部作品均描述同一历史事件,两作品的创作时间大体相同,因该两部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争议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据此尝试归纳出公知素材中“素材”的范围。


本文承续《何为公知素材?》一文。


事实上,被告作者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实和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做抄袭的依据。被告作者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些表现形式属其独自所有。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作者所著之书抄袭了原告所著之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不能成立。

被告作者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生平的资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在其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的部分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被告作者利用溥仪生平资料的这种方式,并未违背该书发表时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也未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告李淑贤对溥仪日记、文稿及个人回忆文章所享有的相关的著作权权益。


被告作者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生平的资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在其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的部分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被告作者利用溥仪生平资料的这种方式,并未违背该书发表时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也未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告李淑贤对溥仪日记、文稿及个人回忆文章所享有的相关的著作权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陈清水、安徽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案,该案判决为2020年作出,体现出最新的裁判观点,值得借鉴。


《寡》本由陈清水创作。以福建省东山岛铜钵村发生的真实事件为原型,纪实性地讲述了福建东山岛一群丈夫被国民党抓丁的妇女,苦守40年等待对岸丈夫归来的感人故事,塑造了阿娇、阿祥妈、美桃、云珠、陈琴华等女主人公的形象。由于那场人间悲剧,她们变成了一群“没有男人”的女人,原本普通的他们不再普通。在苦难岁月中,她们坚强生存,育儿持家,守望爱情,祈盼两岸统一,演绎了一段常人难以想象的人生路程,展现了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生死相连的亲情。

涉案两部作品描写的是同一历史事件,两作品的创作时间大体相同。两作品创作之时,该时间所涉人物大都离世,事件的前因后果基本定格。以揭示该事件为核心事实进一步的文学创作,作品涉及的时间起点和终点大致相同并不奇怪。


由前述两个案例,本文尝试归纳出公知素材中素材的范围。


首先,对文字作品而言,在创作时需要基本事实性资料,典型者如与人物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此类档案资料通常存储于档案馆中,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案中,与溥仪相关的溥仪日记、溥仪编年、溥仪病例摘抄及口述回忆资料等均可视为创作所需的基本资料,此类资料均属创作必须的素材。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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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74期-真人真事属于公知素材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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