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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观点:


替身演员有权要求制片者为其署名,但该项主张基于合同约定,属于合同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这并非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表明创作关系的权利,因为替身演员并未创作作品,而仅仅是对编剧创作的剧本的表演,所以并非享有署名权。尽管表演者所享有的表演者权中也包含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但该表演者主要是指戏剧、音乐演奏等对作品的直接表演,通常不包含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作为特殊作品受到法律特殊对待。最大特点是有制片者整体享有权利。因此,替身演员应该以合同为依据,基于其劳务付出为根据,所主张者系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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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70期-影视作品的替身演员是否具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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