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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是否有变化?


文/汐溟


问:汐溟老师,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有涉及,前后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其内涵还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问:我总觉得这个内涵的规定特别抽象,该怎么理解和认定呢?


答:歪曲和篡改不一样。歪曲是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曲解。


问:还是不太明白,具体该怎么认定呢?


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审理指南对此有专门的判断标准,但我觉得你应该不想听?


问:不会啊,怎么会呢?


答:听完你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会更模糊。


问:哈哈,是吗?您还是说说,就让我更晕些吧


答:好吧。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之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


判断是否属于在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问:完了?


答:嗯,完了。


问:不晕啊


答:厉害啊,你解释一下吧,怎么理解。


问:哈哈,我开玩笑的,这个话题过了,我们聊下一话题。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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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69期 新修改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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