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角导演合同是劳务合同吗?
文/汐溟
问:汐溟老师,现在提供选角服务的一般是公司或者工作室,其所从事的是选角导演的工作,但又是以公司的或工作室的名义签订,内容也更多的体现劳务合同的元素,那这个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呢?是劳务合同吗?
答:你提的这个问题我也遇到过,同样困惑。具体什么性质不好界定,但一定不是劳务合同。
问:为什么?合同内容就是按选角导演签的啊?最有可能的就是劳务合同啊。
答:这个问题我查过学者观点,较典型的是台湾的林诚二教授,他认为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一定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公司或工作室来签约,是提供选角服务而非劳务,因此不是劳务合同。
问:不是劳务是什么?
答:选角合同其实是选角公司为甲方提供选角服务,他其实更多的是建议权,推选权,而无最终决定权,其服务侧重于过程而非强调结果。比如男一,选角公司可以推荐人选,这个过程他要付出很多劳动,要挖掘、删选、试戏等,但最终是否选用由甲方决定,选角公司通常没有最终决定权。选角公司无法保证结果,也无法保证,很可能推选很多人但都不被认可。
问:您的意思我懂了,选角公司提供的是服务,且不能保证结果。
答:是的,而且是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这是什么合同的特征?
问:委托合同?
答:是的,我倾向于是委托合同,甲方是委托方,选角公司是受托方,选角公司按委托方的要求和指示提供选角服务。
问:好的,我觉得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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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 第68期 选角导演合同是劳务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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