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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了此种身份,意味着投资人享有控制影片发行的权利:任何人对影片的发行,无论是院线还是网络均应先获得其授权;任何未获得其授权的行为均视为对其权利的侵犯。故此,除了与投资收益权有关的追责方式外,投资方还可以基于版权方身份有效制衡转让方。该种制衡可以促使转让方基于商业而非法律考虑主动解除与投资方的合同,投资方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也可实现退还投资款的目的。具体方式如下:

在影片公映之前向转让方发函,提醒其自己具有版权方身份,如对影片发行或院线公映应事先获得己方授权许可,如未获得授权而单方发行影片将构成违约且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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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55期-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意味着投资人享有控制影片发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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