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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乙方编剧按甲方的要求,对剧本修改了三次,三稿均未获得甲方的审核通过。具体如下:第一次,2013年6月8日,乙方以邮件形式向甲方提供了改编的剧本初稿。甲方提出女主部分情节应当去掉,女二号笔墨太多应该压缩其内容,结果应该再想一个更好等修改意见。第二次,2013年6月19日,乙方将修改稿(二稿)交付甲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为要求其参考罗马假日等电影,在故事一开始就将男女主角之间的秘密提出来。第三次,2013年6月27日,乙方将三稿交付甲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加入旁白、内容幽默一些等。

由上述事实可知,首先,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剧本的审核期限,即甲方在收到乙方剧本之后验收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但从6月8日、6月19日和6月27日三个时间节点可知,甲方的审核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0日。其次,甲方对剧本的审核权应该以积极的方式行使。合同虽然仅约定甲方享有审核权,并未明确约定审核的具体方式,但按照通常的习惯,审核应该是积极的作为或其他意思表示,而非沉默不作为;另外,从合同履行中甲方三次收到剧本,三次都提出修改意见的行为也表明,审核应该是以积极的行为行使。鉴于此,双方在实际的履行中已经形成如下默契:第一,收到乙方提交的剧本后,甲方应该在10日提出修改意见,该修改意见表明甲方对乙方剧本审核不过,不予接受确认;第二,相反,若甲方收到乙方的剧本后无修改意见,则表示其认可剧本,对剧本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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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14期-剧本多次修改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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