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委托编剧或编剧工作室创作剧本,如果对提交的剧本初稿不满意,委托人有权要求编剧继续修改,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为修改指向方向。但如果剧本经过多次修改后委托人仍不满意,此时表明双方已经产生方向性分歧,合作关系实际上已经难以维系,委托创作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或是因为委托人对编剧的创作能力已经产生严重质疑不再信任,或是因为编剧无法准确全面领会委托人的创作意图,又或者可能是双方对剧本的创作及表达的区别较大的理解。无论是何种原因,如果剧本经过多轮修改而委托人仍然有合理理由提出不同意见,在较大程度上均说明合同已然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委托人通常也无继续让编剧修改的想法,其多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愿。但实践中,不排除在编剧经过多次修改,委托人仍不满意进而产生失望情绪后便怠于对剧本发表意见,这符合一般情理,但却不合法理,也会有违合同,由此还会承担意想不到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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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12期-剧本多次修改如何应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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