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如果合同中约定粗糙、未作第二、三层面内容的约定,仅仅约定了一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工作内容,而仅表述投资方对其有知情权。此种情形,知情权的行使只要具备合理性就该得到支持。即投资方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是一方所负责的工作内容中的必要信息,便属披露的范围。此时,判断信息同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必要性是要求能否得到支出的关键。如一方负责宣传,该工作中应会产生和宣传平台的合同、费用支出、发票等,投资方要求其披露宣传服务合同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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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03期-影片投资方保障知情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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