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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电影联合投资或摄制关系中,当事人为追求效率,大多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拍摄影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各方的工作任务作出分配,如将创作开发剧本、与演职人员签订协议、建组拍摄、财务收支管理或宣发等工作约定由某一方负责,而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当事人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但分工就会导致信息沟通障碍,有障碍就易滋生隔阂,进而产生不信任甚至最终导致冲突。电影产业具有资本密集型的属性,需投入巨额资金,相应的风险也较其他行业大,投资人对所投影片项目的关注度高,对资金安全的警惕性也强,所以投资合作者之间更易产生不信任感。电影行业的很多诉讼,究其原因多是因为信任危机,而该危机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沟通受阻。换言之,此种结果是投资人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无法有效行使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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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01期-影片投资方如何保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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