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权利必须明确,且尽量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定义之概念表述。著作权概念通常有其特定的内涵,概念与内涵的对应有相对固定性,因而,尽管依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拟定授权书,但为避免因歧义而引起解释上的争端笔者建议授权书中有关授权权利内容的表述仍应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作概念为妥。商业实践中,有授权书中表述所授权利为网络发行权,后引发解释纠纷经司法判定该网络发行权与发行无关,本质上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如电视播映权的称谓,著作权法亦无对应概念,是否应作兼有广播权与放映权两种权利解亦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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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性质是授权书的关键所在,授权的性质不同,对被授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授权分普通、排他和专有三种,法律性质各不相同。授权性质为“普通”,则意味着授权者可以将所授权利授权给授权书所涉被授权者,也可同时授权给其他人,因而授权书所授权利的权利人可以是多人,不确定的多个主体都可以行使授权书所授权利,因该权利行使所产生之利益非被单一授权者所垄断。所谓“排他”,是指被授权者可以排除除授权者以外的第三人对所授权利的使用权,此处的“他”指授权者和被授权者之外的第三人。而“专有”通常是指除被授权者外无人可再行使被授权权利,包含授权者在内亦丧失使用权,从权利的主体数量而言,被授权者具有唯一性。综上可知,普通、排他和专有是逐次上升的法律权利,其对所授权利的控制逐渐提高,可获利益也逐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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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89期-著作权授权书必备条款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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