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是某部影片的出品方,委托甲方(汐溟版权沙龙学员)宣传其影片,并签订有宣传服务协议。该协议并未约定甲方是否为独家或可转委托的问题。乙方支付了首期服务费后并未再支付第二笔服务费,甲方也开展了宣传工作。后乙方将影片发行上映且已经发行结束,但该事实并未告知甲方,甲方自己发现影片已经上映后便未再继续提供宣传服务,未再开展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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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问题:
第一,既然影片已经上映,宣传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虽然乙方并未告知甲方,甲方的宣传义务是否还应履行?
第二,甲方是否能因此而解除合同?
第三,已经完成的部分宣传工作,能否要求乙方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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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该协议约定可知,甲方代为处理宣传事务,为乙方提供宣传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存在一定的信赖关系,协议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二者之间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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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81期-委托宣传中,影片上映但未告知受托方,受托方能否解除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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