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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结合联合拍摄影片合同、司法判例及笔者职业经验,对合作摄制电影过程中可致合同解除的事由进行梳理,以列举式案例为阐发方式,作成研究系列,便于电影从业者处理合同问题、解决合同纠纷时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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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汐溟版权沙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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