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节目主要探讨合作拍摄影片合同的个性化专属目的。合作拍摄影片合同通常具备三个目的:完片、发行、获得商业价值。不同的投资者,不同的创作者可能追求的价值不一样,比如说,编剧对自己作品投资,他就有可能要求自己担任导演,如果其他投资方绕开该编剧而重新聘请了导演,那么他执导这部电影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在这种情形下,合同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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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56期-合作拍摄影片合同的个性化专属目的不达,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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