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是理解合作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核心。作品的创作产生需要人、财、物的聚合与调配,这些属于作品产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也可视为作品的创作元素。具体到电影作品,合作创作影片合同是当事人在筹备、拍摄和制作电影的过程中,对电影相关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的一系列约定。在李刚诉北京亚洲世纪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判定合同性质为合作创作合同,认为:根据合同内容,双方系共同合作拍摄一部数字电影故事片,其中原告负责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被告负责策划、承制、发行回收资金、与相关单位签订立项协议书、与相关制片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书、回款文件等,并约定了利润分成等内容。双方互有分工,风险共担,据此合议庭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4584号民事判决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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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53期-联合摄制影片合同中,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类型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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