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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较完整的联合摄制影片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为合作创作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合作创作合同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列为著作权合同纠纷中的一个子项。著作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而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合作创作的对象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超出此范畴的对象不构成合作创作关系;合作创作合同是当事人在共同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所分配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也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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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52期-联合摄制影片合同中,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类型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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