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电影作品艺术水准的认定具有高度抽象性,这在动画电影及3D特效电影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委托方通常要求承制方分阶段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应达到委托方要求的艺术水准,经委托方确认合格后支付相应的制作费。若委托方对成果不满意可提出修改意见,承制方应按其意见及时修改,直到符合委托方的要求为止。但事实上,双方无法对艺术水准进行客观化的界定。艺术水准是什么?应达到什么样的高度?该高度有何种量化尺度?此类问题在合同中通常不做约定。并非双方不想做出努力,而是存在技术难题,实在无能为力。然而,承制方交付成果被确认合格与制片方支付制作费直接相关。因此,在对艺术水准未作具体客观化约定的情形下,承制方该如何确定自己交付的成果符合艺术水准。易言之,如果遭遇委托方恶意拒绝确认交付成果以此来逃避支付制作费的义务,承制方该如何证明自己交付成果的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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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当事人自己都未对艺术水准做可视化约定,且此概念又高度抽象,在纠纷发生后,裁判者(法官和仲裁员)通常不会直接解决此问题,而是通过其他客观标准的认定来间接解决此问题。换言之,艺术水准自身是抽象的,但其存在一个外部的表象体系,该体系构成一个意思表示空间,能体现出当事人对艺术水准是否合格的态度。裁判者是通过对该意思表示空间的评判来确定当事人交付成果艺术水准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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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如下案情为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影片创作(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要求该片全片画面应达到播出所需艺术和技术水准。该片的视觉效果、立体特效和制作应符合该片的艺术风格,达到甲方要求的艺术水平。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项目制作。甲方有权对乙方视频动画效果创意、设计制作方案等方面进行自主审定,对不符合其要求的部分,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乙方向甲方提供场景模型、角色模型、动画POSE及立体动画预演等不带任何LOGO及公司标识的工程源文件及镜头小样,待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价的30%作为项目进度款。合同中只出现艺术水准的概念,对其未作其他约定。后乙方以邮件形式向甲方发送了成果文件,但乙方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也予以修改回应,但经过多轮往复修改后,乙方认为甲方系恶意拒绝确认以此来拒付制作款,遂在后期的修改版本中加注了公司LOGO。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合作破裂(北京以*以谢*彤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视*数字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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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35期-影片艺术水准无客观标准,交付成果如何确认合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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