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发行款的接收方是转让方,转让方有结算的权利。因为这决定发行回款的结算,较为重要。受让方应确认转让方是否有此权利,因为转让方若无此权利,其自己无法直接控制发行回款,则其更无法及时向受让方分配。因此,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出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以确认其履行该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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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与发行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进口片与国产片不同,国产片投资合同大多涉及拍摄及制作事宜,成片质量极为重要,系双方关注之项;而进口片系成片,不涉及拍摄、制作事宜,因此,宣传与发行便成为影片获得商业成功的关键。故而,受让方有权就影片宣发事宜与转让方展开积极沟通。若受让方对宣发并不专业,则转让方所做宣发方案、预算及支出至少应事先告知受让方,严格来说,应得到受让方的事先同意。若转让方未获受让方同意甚至未知会受让方便独自完成影片宣发工作,本文认为,鉴于宣发工作对影片收益的重大意义,此种行为具有严重违约的性质,且此种损失不可挽回。视违约情节,受让方可参照前述第二项之方式选择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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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31期-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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