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
2018-03-27 10:40
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禁止非法剪辑视听节目,违规节目投诉即删
3月22日,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提出了四点要求。
其中,禁止非法剪辑节目,不得擅自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鬼畜、混剪、恶搞视频或将消失,违规节目“投诉即删”,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将不得发布预告片、片花……直接影响整个行业!
一、不得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鬼畜、混剪、恶搞视频将消失,违规节目“投诉即删”
1‘’广电总局对所有节目网站提出了“三个不得”: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价值观导向)
2‘’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混剪、鬼畜、恶搞等视频)
3‘’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即:
1、价值观导向有问题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2、不得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剪辑创作。混剪、鬼畜、恶搞将全部剔除,直接影响B站二创!
3、加强视频网站管理,违规节目“投诉即删”。
二、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将不得发布预告片、片花!
通知要求: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也就是说,以后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将不得发布预告片、片花,这将直接影响影视剧的提前预热和宣传。但对于宣传期较短的网络大电影来说,影响不算大。
而且接下来,网络大电影、网剧和其他影视剧一样,不得恶搞炒作,不能坐“标题党”,不能靠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能炒作“未审核”等版本。
三、冠名、赞助、广告的影视节目,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方的资质,不得与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
也就是说,冠名、赞助、广告等商务合作的影视节目,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注意,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权利和责任下放,落实到辖区属地!
以上所有监管,权利和责任均下放到各省广电局,由各省广电局负责监督各辖区网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依法处罚。
·END·
3月22日,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提出了四点要求。
其中,禁止非法剪辑节目,不得擅自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鬼畜、混剪、恶搞视频或将消失,违规节目“投诉即删”,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将不得发布预告片、片花……直接影响整个行业!
一、不得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鬼畜、混剪、恶搞视频将消失,违规节目“投诉即删”
1‘’广电总局对所有节目网站提出了“三个不得”: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价值观导向)
2‘’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混剪、鬼畜、恶搞等视频)
3‘’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即:
1、价值观导向有问题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2、不得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剪辑创作。混剪、鬼畜、恶搞将全部剔除,直接影响B站二创!
3、加强视频网站管理,违规节目“投诉即删”。
二、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将不得发布预告片、片花!
通知要求: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也就是说,以后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将不得发布预告片、片花,这将直接影响影视剧的提前预热和宣传。但对于宣传期较短的网络大电影来说,影响不算大。
而且接下来,网络大电影、网剧和其他影视剧一样,不得恶搞炒作,不能坐“标题党”,不能靠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能炒作“未审核”等版本。
三、冠名、赞助、广告的影视节目,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方的资质,不得与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
也就是说,冠名、赞助、广告等商务合作的影视节目,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注意,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权利和责任下放,落实到辖区属地!
以上所有监管,权利和责任均下放到各省广电局,由各省广电局负责监督各辖区网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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