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无人机为何限定为视距内运行?
2016-08-12 15:42
FAA对小型无人机提出视距内运行(VLOS)的要求是如何提出的?
在Part 107中要求:无人机必须在机长和运行小型无人机的飞行控制人员视距范围内运行。或者,无人机必须保持在目视观测者的视距范围内运行。在任何时候小型无人机必须保持足够接近机长和操控无人机的人员,使得这些人员能够无需借助矫正镜片以外的任何设备肉眼观察飞机。
在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要求(暂行)》(草案)中,针对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5kg的特殊类民用无人机,沿用了Part107提出的上述视距内飞行的要求。本期就将针对Part 107中关于小型无人机视距内运行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进行解读。
在FAA之前颁布的NPRM中,提出操作者必须在不借助矫正镜片以外的任何设备情况下,保持对无人机的目视观察。同时建议设置新的角色——目视观察员(VisualObserver),以辅助操作者保持无人机的视距内飞行,观察员可以代替操作者进行目视观察小型无人机。NPRM中指出,操作者或观察员在小型无人机飞行全过程的目视观察,要达到(1)知道无人机的位置;(2)辨别无人机的姿态、高度和方向;(3)观察空域内是否有其他航空器或危险情况;(4)确保无人机不会造成对他人生命或财产的威胁。在征求意见中的主要意见包括:
(1)关心视距内飞行的要求能否有效减缓风险,具体问题包括:肉眼观察不足以感知和避让其他航空器,并且小型无人机太小,不易被有人机飞行员察觉。
(2)强调远程操作者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小型无人机可能发生的空中碰撞情况。进一步,建议FAA对影响观察者评估姿态和空速能力的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研究。
(3)反对不借助任何设备的视距内飞行限制,建议允许使用第一人称视角(first-person-view ,FPV)技术,可通过适当的技术满足或超越视距内飞行的要求。强调FPV技术已经在业余爱好组织使用了多年,技术日趋成熟,能够提供比肉眼更广阔的视野。
(4)建议在操作者可以在确保关闭区域入口的私有土地上空运行超视距运行,例如公共管道巡线。另外,认为视距内运行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用途,如公共安全/应急、电力巡线、新闻调查、农业等。
基于以上建议意见,FAA给出了如下反馈:
(1)FAA承认小型无人机的一个问题在于,地面的操作者感知和避让其他航空器的方式与有人机的飞行员不同。FAA认为,因为航空器尺寸的相对大小,地面操作者将能够先于有人机飞行员发现小型无人机进行感知和避让。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地面操作者的视角要优于机上飞行员,因为可以观察到航空器周围360°的情况。此外,目视飞行的限制,使得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空域避开了繁忙的商业航线和高速飞行的航空器,使得远程操纵者感知和避让变得简单。综合以上,FAA认为小型无人机在视距内飞行,能确保操作者提前意识到可能与有人机相撞的风险,并作出及时的避让。
(2)在规章出台时,FAA没有获取验证数据以表明FPV可以保证超视距飞行的安全性。FAA承认FPV相机的使用经验和技术发展速度,但当前无法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规章要求。但FAA认为,后续FPV技术可能提供一种超视距运行小型无人机的方法,并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测试和数据收集工作。因此FAA允许申请人对视距内运行要求进行豁免,只要申请人表明在豁免条件下能够安全运行无人机,同时也强调在满足视距内飞行要求下,不限制FPV设备的使用。
(3)FAA承认控制飞行区域附近的地面可以减缓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风险,但在规定中视距内飞行的考虑主要针对空域内对其他航空器的风险。私有土地和财产拥有者无法限制周围的其他航空器运行,不足以支撑超视距飞行的安全性。同时,Part107不应用于公共航空器的运行情况,除非其自愿用于民用用途。因此公共用途无人机的运行仍可以申请豁免或授权证书(COA),不受Part107的要求约束。
通过以上要点,可以看出FAA要求小型无人机视距内飞行的核心出发点,是减缓小型无人机与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空中相撞风险,要求操纵者或机组能够简单地获取无人机的运行状态和飞行区域环境。同时,FAA对能够通过数据证明安全性的新技术支撑的视距外飞行也持有开放和鼓励的态度,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基础上,后续将会使小型无人机的运行条件更加宽松。此外,FAA对视距内运行提出了豁免的办法,针对具体用途或具体的运行环境,表明安全的基础上可以豁免这一要求,按照美国定义的公共用途的无人机也可得到豁免或授权证书。(依据《2012年FAA现代化和改革法案》,公共用途,指由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内务部、司法部、NASA、州立大学以及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使用,类似于我国的国家航空器系统。)
转自:适航与安全
在Part 107中要求:无人机必须在机长和运行小型无人机的飞行控制人员视距范围内运行。或者,无人机必须保持在目视观测者的视距范围内运行。在任何时候小型无人机必须保持足够接近机长和操控无人机的人员,使得这些人员能够无需借助矫正镜片以外的任何设备肉眼观察飞机。
在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要求(暂行)》(草案)中,针对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5kg的特殊类民用无人机,沿用了Part107提出的上述视距内飞行的要求。本期就将针对Part 107中关于小型无人机视距内运行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进行解读。
在FAA之前颁布的NPRM中,提出操作者必须在不借助矫正镜片以外的任何设备情况下,保持对无人机的目视观察。同时建议设置新的角色——目视观察员(VisualObserver),以辅助操作者保持无人机的视距内飞行,观察员可以代替操作者进行目视观察小型无人机。NPRM中指出,操作者或观察员在小型无人机飞行全过程的目视观察,要达到(1)知道无人机的位置;(2)辨别无人机的姿态、高度和方向;(3)观察空域内是否有其他航空器或危险情况;(4)确保无人机不会造成对他人生命或财产的威胁。在征求意见中的主要意见包括:
(1)关心视距内飞行的要求能否有效减缓风险,具体问题包括:肉眼观察不足以感知和避让其他航空器,并且小型无人机太小,不易被有人机飞行员察觉。
(2)强调远程操作者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小型无人机可能发生的空中碰撞情况。进一步,建议FAA对影响观察者评估姿态和空速能力的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研究。
(3)反对不借助任何设备的视距内飞行限制,建议允许使用第一人称视角(first-person-view ,FPV)技术,可通过适当的技术满足或超越视距内飞行的要求。强调FPV技术已经在业余爱好组织使用了多年,技术日趋成熟,能够提供比肉眼更广阔的视野。
(4)建议在操作者可以在确保关闭区域入口的私有土地上空运行超视距运行,例如公共管道巡线。另外,认为视距内运行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用途,如公共安全/应急、电力巡线、新闻调查、农业等。
基于以上建议意见,FAA给出了如下反馈:
(1)FAA承认小型无人机的一个问题在于,地面的操作者感知和避让其他航空器的方式与有人机的飞行员不同。FAA认为,因为航空器尺寸的相对大小,地面操作者将能够先于有人机飞行员发现小型无人机进行感知和避让。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地面操作者的视角要优于机上飞行员,因为可以观察到航空器周围360°的情况。此外,目视飞行的限制,使得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空域避开了繁忙的商业航线和高速飞行的航空器,使得远程操纵者感知和避让变得简单。综合以上,FAA认为小型无人机在视距内飞行,能确保操作者提前意识到可能与有人机相撞的风险,并作出及时的避让。
(2)在规章出台时,FAA没有获取验证数据以表明FPV可以保证超视距飞行的安全性。FAA承认FPV相机的使用经验和技术发展速度,但当前无法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规章要求。但FAA认为,后续FPV技术可能提供一种超视距运行小型无人机的方法,并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测试和数据收集工作。因此FAA允许申请人对视距内运行要求进行豁免,只要申请人表明在豁免条件下能够安全运行无人机,同时也强调在满足视距内飞行要求下,不限制FPV设备的使用。
(3)FAA承认控制飞行区域附近的地面可以减缓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风险,但在规定中视距内飞行的考虑主要针对空域内对其他航空器的风险。私有土地和财产拥有者无法限制周围的其他航空器运行,不足以支撑超视距飞行的安全性。同时,Part107不应用于公共航空器的运行情况,除非其自愿用于民用用途。因此公共用途无人机的运行仍可以申请豁免或授权证书(COA),不受Part107的要求约束。
通过以上要点,可以看出FAA要求小型无人机视距内飞行的核心出发点,是减缓小型无人机与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空中相撞风险,要求操纵者或机组能够简单地获取无人机的运行状态和飞行区域环境。同时,FAA对能够通过数据证明安全性的新技术支撑的视距外飞行也持有开放和鼓励的态度,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基础上,后续将会使小型无人机的运行条件更加宽松。此外,FAA对视距内运行提出了豁免的办法,针对具体用途或具体的运行环境,表明安全的基础上可以豁免这一要求,按照美国定义的公共用途的无人机也可得到豁免或授权证书。(依据《2012年FAA现代化和改革法案》,公共用途,指由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内务部、司法部、NASA、州立大学以及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使用,类似于我国的国家航空器系统。)
转自:适航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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