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把电影套上畅销书的名字又能怎样呢?

2016-02-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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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韩寒旗下的一名作者声称自己被盗了 IP,韩寒为此也转发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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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岳父为什么这么激动?IP 也能够被盗的?

如是君赶紧去围观了一下,发现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在韩寒的「一个」APP 上签约出书的名为张皓宸的作者去年二月份在微博上公布了自己的新书书名《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而在三月的时候,一部同名电影剧本提交立项,并在五月份制作方拿到了拍摄许可证,同样也在五月,张皓宸的故事集《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出版面世。

日前,由胡夏等人主演的这部撞名《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电影举办了开机发布会,并在宣传中使用了宣传语「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恰巧此宣传语也是张皓宸新书《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中的句子。

因此在25号时作者张皓宸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自己 IP 被盗,同时发了维权的律师函。

26号的时候同名电影制作方回应说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并且表示会按照原计划拍摄,不会更改电影名,不过会就电影宣传语雷同向作者道歉。

书名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书名是否构成作品呢?如果不构成作品,那么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构成作品,那这同名电影不就是侵权了?

书名太短了,能够表达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具备高度的浓缩性,而且大部分的作者为便于读者理解和传播也会选择将一些日常大众化的词语加入书名中,因此界定出具有「独创性」的可能性很低。但是同时书名就好像是一本书的门面一样,毋庸置疑,书名是作品的一部分。但「作品的一部分」是否应当和完整的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是同样地位呢?显然不是。

这就好像一个人想到了一个精妙绝伦的句子,另一个人也想到了这个句子,同样放在书中,只能说是撞车。因为相较于一本书的体量来说,一句话而已,重叠度太低了。而一句话的长度其实跟书名也差不多,你能说书名一样这是抄袭么?所以以部分作品的名义来提著作权保护是非常弱的。

普通的书名是否和畅销书书名有不一样的地方?

既然书名也是受保护的,那是不是所有的书名都受到同样的保护呢?因为商标中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就和普通商标不同。现在都在炒 IP,一个知名 IP 授权费用都上百万,畅销书更是成为了一些制作方争抢的大 IP。像这样抢占畅销书书名拍电影沾流量的做法,对那些畅销书是非常不利的。相反,一些普通书名肯定是没有制片方想着要去抢占的。
如是君认为既然都是作品,那么就没有不一样,至少从著作权的角度上看是一样的,无论普通书籍的书名还是畅销书的书名在独创性的界定上都是很弱的。

不过,从竞争法的角度,这二者存在不一样的地方。一些畅销书书名的传播范围很广,如果没有购买 IP 的制作方抢占了这个书名,误导了读者,对于购买了畅销书 IP 的制作方来说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书和电影又属于两类商品,难以进行侵权界定,除非作者或出版社/版权代理商提前把书名注册了商标。

作者已经卖了影视版权,是否会侵犯影视版权购买方的权益呢?

虽然《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原作者表示发生这样的情况对影视版权购买方很抱歉,但其实这并没有侵犯版权购买方的权益。广电备案的时候如果重名,会被打回来或建议修改,但经过特别的说明和合理的解释,是允许重名的。所以片方之后依然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做电影,而且可以正当地通过原著的名气进行宣传。

在这里要纠正的一个想法就是 IP 不等于书名!

一般影视版权购买方购买图书版权改编影视——也就是所谓的购买IP,看中的是图书的几方面:故事、人物、书名名称、作者名等影响力,而这些都会直接将图书的消费者流量导到影视商品的流量中。

所以一个书名不会侵犯版权购买方的利益。

除非有人在使用同一名称的前提下还使用了同样的故事、同样的人物,这时就可以以著作权侵权角度提起诉讼,和追责——因为这是真的「抄袭」!

但显然抄袭者不会这么傻,如果只使用了名称,在电影中创作了独创的人物、独创的故事,也就是说前两者的 IP 影响力都没有借助到,那对于第三者,只要图书作者发布一个声明,就不会让粉丝对「冒牌」电影(好听的叫「名称撞车电影」)趋之若鹜了。

这样也打破了某些人想寄生营销的居心——寄生者无论如何无法因「重名」获得任何流量上的好处。

有读者被误导也不算侵权?

这时又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倘若有没关注作者微博的图书粉丝、没看到作者发表的声明,等到冒牌电影上映时,会不会在电影院因为对此题目「似曾相识」而走入电影院?冒牌电影因此获得的票房算不算侵权所得?

这就很难说了。在在线售票已经占据很大市场份额的今天,当你守着票务平台、或站在电影院门口,面对琳琅满目的电影的时候,你无法说你是因为一个名字似曾相识就去看了那个电影,也可能它刚好用了你喜欢的明星,也可能它用了你不那么喜欢的明星但是同档期的其他电影有你讨厌的导演,也可能是你今天只想看个戏剧,所以你冲它的海报就去消费了……名称不会成为看电影的决定因素。因为这个商业事实存在,所以就会影响到法理上的解释,抄袭名称不会为电影贡献重大的流量。

所以,花重金买下正版版权的制片方——肯定不是个怂主儿,还没有能力做个比「冒牌」电影更有吸引力的片子、做出更有吸引力的营销?对于那么一丢丢点儿的流量产生的侵权成本,可能连律师费都不够的侵权成本,你会care?
制片方应当明白,购买 IP 并不是购买名称,如果你把购买 IP 等同于一个名儿,只为了打响名气,之后自己随便填充点内容,想着反正会有原著粉丝买单的话,以这样的圈钱心态你也做不出什么好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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