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析荣信达「解约必火」魔咒,请看好莱坞的经纪行业
2015-05-22 10:02
如是|导读
「宝黛」双双发函声称要解约,让荣信达这个中国第一代经纪公司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一时间各种推测、传闻遍布网络,「解约必火」也被视为荣信达魔咒。不禁让人们对中国艺人经纪的行业产生质疑——老大都怂了,难道行业要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好莱坞经纪行业是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的。
好莱坞的经纪人做什么?
在加州劳动法里对经纪人有明确的规定:「人才经纪指在求职过程中,从事于帮助艺人获得工作或者承诺提供工作机会的个人或公司。」仅从定义来看,经纪人就是在帮艺人找工作,换句话说,在好莱坞,经纪人指的是帮艺人拉活儿的人。
除制片公司外,好莱坞中和艺人们打交道的主要是三类人:经纪人、经理人和娱乐法律师。其中经纪人如上所述,负责为艺人谋求工作机会,且依照加州法律,经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经纪执照;经理人的职责在于为艺人进行职业规划,提供商业和私人建议,以确保艺人的职业发展道路顺利(除非获得经纪执照,否则经理人就不得替艺人招揽工作或和制片公司就艺人的工作机会进行谈判);至于娱乐法律师,则负责解决一切与艺人有关的谈判及法律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加州法律和好莱坞的各行业工会对经纪人、和制片公司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经纪人虽然为艺人联络工作,却被禁止通过制片和发行之类的实体公司获得经济利益。
这样的分工机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派拉蒙判决后,大制片厂时代结束,制片公司以项目制的方式与艺人合作,而不再是先前的制片公司雇佣艺人,即「绑定」模式被打破;另一方面,持有经纪牌照的经纪公司如果同时涉足制片业,相当于既当卖家又做买家,在艺人工会眼中,会破坏行业竞争,不利于维护艺人的权益。MCA(美国音乐公司)曾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试图由经纪代理公司涉足电视产业,但在1962年MCA收购了环球电影公司的母公司之后,就遭到了美国司法部的调查,被认为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于是不得已,只能和经纪代理业务挥手再见。这种分工顺应的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市场经济需求。
好莱坞经纪人的核心竞争力
在如此分工明确的行业里,能突显好莱坞经纪人的核心竞争力也就不言自明:与制片公司谈判、周旋,尽一切可能为旗下的艺人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且在每一个工作机会中为艺人争取到更多的权利。这要求经纪人与艺人的雇主——制片公司打交道时具有高超的交易能力,「打包制」就是这些好莱坞天才们的手段之一。
无论是CAA(创新艺术家经纪公司)、WMA(威廉•莫里斯经纪公司)还是ICM(国际创新管理公司),都非常擅长这种做法。所谓「打包」,实际上是把一群艺人编成组(往往包括导演、编剧、演员等)卖给制片公司,这种捆绑式销售实现了一次交易输出多个艺人的效果,也同时抬高了经纪公司面对制片公司的话语权。毕竟,制片公司可能会因为「打包团队」中某个或某些出色的艺人而同时聘用其他艺人,这无疑为经纪公司的艺人们创造了更多的工作机会,也同时提高了经纪公司的内部凝聚力。
对荣信达模式的反思
回过头来看看国内,我们没有好莱坞那些啰嗦的工会,也没有繁复的职业界限,在好莱坞里被严格区分的经纪人、经理人和制片公司都可以集成到一个娱乐公司身上。华谊、海润、荣信达等都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所以,准确地来说,荣信达模式经实质上并非纯粹的经纪人模式,而是经理人、经纪人和制片公司的三位一体。
具体来说,荣信达采用亲情捆绑式的经纪模式,即通过发现、栽培并训练艺人,通过自家影视作品来主推艺人。依靠《橘子红了》、《大明宫词》等制作精良的影视作品而走入观众视线的周迅,就是荣信达模式的成功范例。
但荣信达指望自身的制作业务带动旗下经纪艺人的发展,虽然能「造星」但却无法真正地承担经纪公司的角色。但在市场多元化竞争环境下,这并不是一条长久之路。培养是一回事,事业发展是另一回事,而后者才是一个艺人选择东家的决定性因素。在国内制片业务风险大,市场不稳定的情形下,经纪公司很难无法保证自家影片质量始终符合艺人身价的增长,因此荣信达模式虽然对新人有一定吸引力,但成熟艺人的利益却得不到保障(毕竟艺人需要的是一个开放、多元的职业机会)——这也是加州法和SAG(影视演员工会)禁止经纪公司涉足制片业的重要原因。
甚至,依靠类似「禁止解约」的合同条款也无法帮助公司来捆绑艺人。因为解约本身就是一个违约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平衡(回复「解约」可阅读我们对吴亦凡解约事件/AKB48模式的分析)。而解约实质上是对经纪公司竞争力的考验。在好莱坞,为了最大化地保证艺人的利益,促进经纪人在竞争中不断提升为艺人谋取利益的能力,ATA(经纪人协会)自身还限定了经纪人和艺人合同的最长期限,一般是1到3年(相应的,TMA—经理人协会也设置了不超过三年的合同期限),就是为了让艺人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根据经纪人的服务能力来选择是否要续约。相比之下,荣信达与杨洋的15年的绑定式经纪约的确也有些卖身契的感觉。
所以说,荣信达的「解约必火」,其实是,「要火才会解约」,不忘伯乐之恩是一回事儿,向开放式的市场竞争让步是另一回事儿,以艺人为中心,为艺人解决每个阶段的需求,经纪公司才能持久存续。
「宝黛」双双发函声称要解约,让荣信达这个中国第一代经纪公司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一时间各种推测、传闻遍布网络,「解约必火」也被视为荣信达魔咒。不禁让人们对中国艺人经纪的行业产生质疑——老大都怂了,难道行业要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好莱坞经纪行业是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的。
好莱坞的经纪人做什么?
在加州劳动法里对经纪人有明确的规定:「人才经纪指在求职过程中,从事于帮助艺人获得工作或者承诺提供工作机会的个人或公司。」仅从定义来看,经纪人就是在帮艺人找工作,换句话说,在好莱坞,经纪人指的是帮艺人拉活儿的人。
除制片公司外,好莱坞中和艺人们打交道的主要是三类人:经纪人、经理人和娱乐法律师。其中经纪人如上所述,负责为艺人谋求工作机会,且依照加州法律,经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经纪执照;经理人的职责在于为艺人进行职业规划,提供商业和私人建议,以确保艺人的职业发展道路顺利(除非获得经纪执照,否则经理人就不得替艺人招揽工作或和制片公司就艺人的工作机会进行谈判);至于娱乐法律师,则负责解决一切与艺人有关的谈判及法律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加州法律和好莱坞的各行业工会对经纪人、和制片公司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经纪人虽然为艺人联络工作,却被禁止通过制片和发行之类的实体公司获得经济利益。
这样的分工机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派拉蒙判决后,大制片厂时代结束,制片公司以项目制的方式与艺人合作,而不再是先前的制片公司雇佣艺人,即「绑定」模式被打破;另一方面,持有经纪牌照的经纪公司如果同时涉足制片业,相当于既当卖家又做买家,在艺人工会眼中,会破坏行业竞争,不利于维护艺人的权益。MCA(美国音乐公司)曾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试图由经纪代理公司涉足电视产业,但在1962年MCA收购了环球电影公司的母公司之后,就遭到了美国司法部的调查,被认为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于是不得已,只能和经纪代理业务挥手再见。这种分工顺应的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市场经济需求。
好莱坞经纪人的核心竞争力
在如此分工明确的行业里,能突显好莱坞经纪人的核心竞争力也就不言自明:与制片公司谈判、周旋,尽一切可能为旗下的艺人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且在每一个工作机会中为艺人争取到更多的权利。这要求经纪人与艺人的雇主——制片公司打交道时具有高超的交易能力,「打包制」就是这些好莱坞天才们的手段之一。
无论是CAA(创新艺术家经纪公司)、WMA(威廉•莫里斯经纪公司)还是ICM(国际创新管理公司),都非常擅长这种做法。所谓「打包」,实际上是把一群艺人编成组(往往包括导演、编剧、演员等)卖给制片公司,这种捆绑式销售实现了一次交易输出多个艺人的效果,也同时抬高了经纪公司面对制片公司的话语权。毕竟,制片公司可能会因为「打包团队」中某个或某些出色的艺人而同时聘用其他艺人,这无疑为经纪公司的艺人们创造了更多的工作机会,也同时提高了经纪公司的内部凝聚力。
对荣信达模式的反思
回过头来看看国内,我们没有好莱坞那些啰嗦的工会,也没有繁复的职业界限,在好莱坞里被严格区分的经纪人、经理人和制片公司都可以集成到一个娱乐公司身上。华谊、海润、荣信达等都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所以,准确地来说,荣信达模式经实质上并非纯粹的经纪人模式,而是经理人、经纪人和制片公司的三位一体。
具体来说,荣信达采用亲情捆绑式的经纪模式,即通过发现、栽培并训练艺人,通过自家影视作品来主推艺人。依靠《橘子红了》、《大明宫词》等制作精良的影视作品而走入观众视线的周迅,就是荣信达模式的成功范例。
但荣信达指望自身的制作业务带动旗下经纪艺人的发展,虽然能「造星」但却无法真正地承担经纪公司的角色。但在市场多元化竞争环境下,这并不是一条长久之路。培养是一回事,事业发展是另一回事,而后者才是一个艺人选择东家的决定性因素。在国内制片业务风险大,市场不稳定的情形下,经纪公司很难无法保证自家影片质量始终符合艺人身价的增长,因此荣信达模式虽然对新人有一定吸引力,但成熟艺人的利益却得不到保障(毕竟艺人需要的是一个开放、多元的职业机会)——这也是加州法和SAG(影视演员工会)禁止经纪公司涉足制片业的重要原因。
甚至,依靠类似「禁止解约」的合同条款也无法帮助公司来捆绑艺人。因为解约本身就是一个违约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平衡(回复「解约」可阅读我们对吴亦凡解约事件/AKB48模式的分析)。而解约实质上是对经纪公司竞争力的考验。在好莱坞,为了最大化地保证艺人的利益,促进经纪人在竞争中不断提升为艺人谋取利益的能力,ATA(经纪人协会)自身还限定了经纪人和艺人合同的最长期限,一般是1到3年(相应的,TMA—经理人协会也设置了不超过三年的合同期限),就是为了让艺人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根据经纪人的服务能力来选择是否要续约。相比之下,荣信达与杨洋的15年的绑定式经纪约的确也有些卖身契的感觉。
所以说,荣信达的「解约必火」,其实是,「要火才会解约」,不忘伯乐之恩是一回事儿,向开放式的市场竞争让步是另一回事儿,以艺人为中心,为艺人解决每个阶段的需求,经纪公司才能持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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