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老板:周星驰败诉;网络擅播综艺节目可判赔50万

2015-04-16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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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网络擅播综艺节目可判赔50万以上

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的赔偿数额根据具体情节将最高可判50万以上。北京市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十一个条款,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综艺节目中各种权利的行使、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综艺节目模式等问题作出了指导性规定。《解答》明确,如果综艺节目的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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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周星驰败诉

著名电影人周星驰控股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双方合作拍摄的电影《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8610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应以签字、盖章生效,原被告间的《补充协议二》均是电子邮件往来,虽然写明了有签约意向,但由于双方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崴盈公司于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先后与华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于该片市场表现较好,周星驰曾与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将给予周星驰公司票房分红。崴盈公司诉称,双方就票房分红问题,曾通过邮件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西游降魔篇》最终票房收入为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约定,华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华谊方面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就票房分红问题,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双方最终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

华谊称,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票房分红基数也应先扣除院线等各方分成,而扣除之后,华谊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不足5亿元。因此,华谊对该片的投资款及给周星驰的分成收益已经支付完毕。《补充协议二》是否成立并生效是该案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尤其是对票房分红基数条款的修改。由此可见,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实际是对合同文本的洽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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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制作新纪元,iPhone 5s全程拍摄电影将上映

今年圣丹斯国际电影节上,一部名为 Tangerine (橘子)的电影受到了很多关注。这部影片的主题很新颖,讲述的是在好莱坞不那么光鲜的角落里工作的变性妓女;人物性格冷酷、有趣、有从不让人欺负的个性。最令人吃惊的是,这部电影的导演 Sean Baker 选择使用了 iPhone 5s 全程拍摄电影。

很多业余电影爱好者使用 iPhone 录制电影,不过,Tangerine 是第一步全部使用 iPhone 拍摄并在圣丹斯电影节上展出的电影。Baker 使用 iPhone 5s 拍摄视频,并使用价值8美元的视频应用 FilmicPro。 如果《Tangerine》获得票房成功,则会出现更多的iPhone电影,这可以极大的减少拍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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