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带你看懂《何以笙箫默》 电影版权交易之争
2015-01-12 20:56
如是 | 导读
由杨幂、黄晓明主演的乐视版《何以笙箫默》已于日前正式开机,另一方面,光线对电影版权仍无让步之意。电影《何以笙箫默》的这场版权纠纷,究竟孰是孰非?纠纷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影视公司又该如何防止同类型的版权撕逼大战?
▋事件回顾
近来,《何以笙箫默》的电影版上演了一场分身大战,乐视手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带着黄晓明和杨幂在上海展开拍摄,光线邀请原作者顾漫担任编剧并声称将启动电影拍摄。
在对顾漫的声明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事情其实蛮简单:乐视买了《何以笙箫默》长达三年的电影版权却一直没有开发,眼看手中的版权即将到期时,乐视才申请并拿到拍摄许可证。而顾漫并无和乐视继续合作的意愿,于是在原协议约定的版权到期后将小说电影版权卖给了光线,失去了现有版权的乐视借着「电影摄制许可证」的名义继续投拍电影,而小说的现有电影版权所有者光线仗着手中货真价实的版权也不让步,造成了现有僵局。
▋版权罗生门的深层渊源
暂不管这场版权纠纷最终如何收尾,目前的僵局典型地反映了现有环境下知名作品的影视版权交易存在的普遍风险。目前的交易惯例为:有资质的影视公司出钱购买知名作品(多为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影视版权,并约定一定的期限,影视公司有权在此期限内对该作品进行电影或电视剧的摄制。
但众所周知,从购买版权到影视项目开始运作再到拍摄结束绝非两三个月的事情,影视剧的筹备拍摄是一项长期性质的工作,往往耗时数年。这期间充斥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比如题材过时、找不到合适的导演、资金预算不足、遭遇广电政策限制等情况。等到影视公司真正确定开始投拍时,往往已经接近影视版权的截止日期。
因此,在截止日临近期间进行版权续约是很多影视公司实现顺利拍摄的必经环节。这段最后的期间对于影视公司和原作者可能会非常尴尬,影视公司手握版权却不能就此进行长期开发规划;原作者期望重新规划版权却仍然受制于影视公司的现有版权。如果双方谈判顺利,达成续约合意,则上述难题迎刃而解。如果双方达不成合作意向,影视公司可能面临先期付出的版权费和影视筹备费付诸东流的风险;而作者可能面临影视公司抢先备案或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与第三方版权交易受到妨碍的困境(比如本次事件)。
通常情况下,这种僵局是由于作者期待过高和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归根结底,这是影视作品制作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与简单化的版权交易条款之间的张力导致的。
▋防撕逼招数
在不改变原有版权授权交易方式(即通过购买一定期限的版权获取原作品拍摄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版权续约条件进行细化的方式来处理上述尴尬期的权利状况。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影视公司于授权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才取得影视拍摄许可证的,影视公司有权要求作者续约但须支付更高金额的授权费或者影视公司在授权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须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续约的谈判,未能达成续约合意的,不得在此期间内进行影视剧本备案。类似这样的具体而明确的权利限制,可以使双方对即将到期的作品版权提前做好规划,一定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撕逼大战。
▋海外玩儿什么
授权期(option),又被称为期权、选择权,是为解决上述影视制作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而产生的交易模式。影视公司通过购买对已有作品在一段时间内的版权交易权的协议,在该期限内享有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的优先权。选择权协议的支付价款通常占作品版权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这样一来,影视公司可以在支付较少价款的基础上,先行进行筹备,如果筹备成功(如:预算充足、主创确定且无政策风险并顺利被许可拍摄),再进一步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支付全额价款;如果筹备失败,则影视公司也不会损失过高。而对于作者来说,由于期权协议指向的是对作品版权的优先获得权而不影响版权实质归属,从而为作者的实质性权利保留了一定的自由,避免影视公司违背作者意愿行使作品权利。
在成熟的好莱坞影视工业体系下,制片人作为影视项目的核心,承担统筹影视创作资源(如主创和资金)的责任,通过授权期协议,制片人以较低的资金获得了对项目进行筹备、宣传的一段合理时间,并可以在期权到期后吸引大制片公司投入资金,完成原作品影视版权的购买,这大大降低了制片人的资金压力和统筹失败的风险。
当然,并非国外的月亮一定圆,授权期协议的适用也需要考量交易双方地位、影视市场风向等多种因素,但聪明的影视从业者必然能取其精华,为其所用。
图|郑仪 范青 文|豆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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