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影视节目「禁烟」?其实是这么回事
2014-12-29 15:58
国务院法制办一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网上就出现了一堆诸如「影视剧不得有吸烟镜头」、「影视剧作品将全面戒烟」的新闻标题。那么问题来了,媒体解读和政策之间是否存在出入,吸烟镜头真的会从影视节目中消失吗?
什么是吸烟?
要理解整个《条例》,首先需要知道「吸烟是什么」。该《条例》附则中指出,「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类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动作,即吸入或呼出烟雾;(2)行为状态,即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这说明,以吸假烟、吸电子烟作为借口称「没有吸烟」,都是不可能的。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全面禁烟」?
《条例》的第26条其实是这样规定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也就是说,影视节目中可以存在吸烟镜头。」
和2011年《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相比,第26条事实上只增加了「其他节目」这一规制对象。监管者的逻辑并没有产生什么太大的变化。一是考虑到控烟的基本立场和影视剧节目的巨大社会效果,需要控制其中的吸烟镜头,发挥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二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影视节目误导未成年人吸烟。今年暑期档电影《变形金刚4》中出现的汽车人嘴叼雪茄的形象就曾一度引起控烟机构、控烟专家与家长联合反弹。
所以,影视节目并非「全面禁烟」,只是设置了4个限制。
谁来监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吸烟镜头?
根据《条例》第32条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一旦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掐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面对这类政策风险,如何应对?
这项政策应当引起影视投资制作主体的注意,尤其是在于影视作品的选题上,影视节目内容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有一些「控烟意识」。对于红色题材、人物传记类影视作品,警匪、谍战题材类影视作品,年代题材类影视作品,苦情题材类影视作品,应当在内容上规避过分夸大吸烟效果的内容,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涉烟镜头。
影视作品的播出平台,作为播出媒介,尤其是引进海外版权的机构,需对引进剧格外注意,应以《条例》为标准对「涉烟作品」进行主动审查,并在进行版权交易时增加对作品删减权利的条款。
此外,还涉及影视剧节目中常见的广告植入问题——香烟品牌被彻底地阻挡在了影视节目植入的内容之外。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没有使用「广告」、「广告植入」这一法律界限模糊的行业术语,而是直接使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相比2011年的《通知》,这次对于「出现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广告」扩展到了「其他节目」,使得影视行业的「广告植入」概念被打通,符合了影视行业植入的习惯,又避免了将「广告植入纳入《广告法》解释」的辩论。这样的描述很有可能成为以后的国家对影视内容中植入广告的监管模式。
因此,在「禁烟」的大背景下,影视节目产业中的相关企业与个人需要审时度势,灵活应变,才能在大环境下规避风险,稳步成长。
文 | 范青、赵睿璇
什么是吸烟?
要理解整个《条例》,首先需要知道「吸烟是什么」。该《条例》附则中指出,「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类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动作,即吸入或呼出烟雾;(2)行为状态,即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这说明,以吸假烟、吸电子烟作为借口称「没有吸烟」,都是不可能的。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全面禁烟」?
《条例》的第26条其实是这样规定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也就是说,影视节目中可以存在吸烟镜头。」
和2011年《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相比,第26条事实上只增加了「其他节目」这一规制对象。监管者的逻辑并没有产生什么太大的变化。一是考虑到控烟的基本立场和影视剧节目的巨大社会效果,需要控制其中的吸烟镜头,发挥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二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影视节目误导未成年人吸烟。今年暑期档电影《变形金刚4》中出现的汽车人嘴叼雪茄的形象就曾一度引起控烟机构、控烟专家与家长联合反弹。
所以,影视节目并非「全面禁烟」,只是设置了4个限制。
谁来监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吸烟镜头?
根据《条例》第32条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一旦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掐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面对这类政策风险,如何应对?
这项政策应当引起影视投资制作主体的注意,尤其是在于影视作品的选题上,影视节目内容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有一些「控烟意识」。对于红色题材、人物传记类影视作品,警匪、谍战题材类影视作品,年代题材类影视作品,苦情题材类影视作品,应当在内容上规避过分夸大吸烟效果的内容,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涉烟镜头。
影视作品的播出平台,作为播出媒介,尤其是引进海外版权的机构,需对引进剧格外注意,应以《条例》为标准对「涉烟作品」进行主动审查,并在进行版权交易时增加对作品删减权利的条款。
此外,还涉及影视剧节目中常见的广告植入问题——香烟品牌被彻底地阻挡在了影视节目植入的内容之外。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没有使用「广告」、「广告植入」这一法律界限模糊的行业术语,而是直接使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相比2011年的《通知》,这次对于「出现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广告」扩展到了「其他节目」,使得影视行业的「广告植入」概念被打通,符合了影视行业植入的习惯,又避免了将「广告植入纳入《广告法》解释」的辩论。这样的描述很有可能成为以后的国家对影视内容中植入广告的监管模式。
因此,在「禁烟」的大背景下,影视节目产业中的相关企业与个人需要审时度势,灵活应变,才能在大环境下规避风险,稳步成长。
文 | 范青、赵睿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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