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片单位审核权力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广电仍手握龙标

2014-08-13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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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权力下放至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前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先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而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变更之后,送审周期将大大降低,至于审查尺度,就呵呵了,别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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