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剧你将不能随便看了!!!配额制来了,视频网站海外剧或将受限

2014-07-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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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摩尔金融独家获悉称:广电总局正在参考海外电影引进制度(参见下文附录注解),研究是否对网络海外剧播放权采取配额制。如果该方案出台,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将受限,行业竞争格局亦会随之发生改变。搜狐视频则可能成为受冲击最大的视频网站(搜狐视频近年来一直主打“美剧”牌,热门美剧如《纸牌屋》、《生活大爆炸》等,其都以高价购买独家版权),爱奇艺、优酷、乐视和腾讯等也会受到波及。

配额制将比几个月前出台的规定更具杀伤力。今年3月,广电总局便曾针对网络剧、微电影的内容审核以及节目播出机构制定“先审后播”的新规——《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规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

早在2012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今年1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补充通知,并于3月21日在其官网公布。
在2012年的那一版通知中,广电总局亦曾明确规定:

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至于海外剧配额制播放方案具体如何,尚不得而知。不过参见本月中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动作,或可略窥一二——

7月11日和15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约见中央三大台(央视、国广、央广)领导以及广东、浙江、湖南、上海四大台及地方局,就当前互联网电视管理与经营明确提出四条要求。

1.境外引进影视剧、微电影要求必须在一周内下线,内容无论是在老盒子还是新盒子,无论哪个版本都要维护和清理;终端内容不管来源是哪,都计入集成播控平台管理,平台上所有内容都由牌照方负责;

2.推出不同版本EPG必须向总局报备;

3.未经批准的终端产品不允许推向市场;

4.立即停止与某正查处企业的合作。

广电总局强调,以上所有整改项目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总局最晚在7月21日起开始检查。整改不合格先由各台发出整改函,仍整改不到位由总局出面处理,不排除更为严厉的查处措施。

另据媒体透露,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和副局长田进还表示,互联网电视首先要管好7大牌照商,目前7家牌照方都存在不同程度违规,后续哪家不按总局要求做就收回牌照,如7家都违规,就暂停互联网电视业务。

海外电影引进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影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 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第七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

第九条 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凡屑下述情况之一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

(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剧;

(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

(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四)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录像制品及只供有线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

(六)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接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违反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四)罚款;

(五)停播自办文艺节目;

(六)撤销电视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条所列条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纪播出节目所获利润额的三倍予以罚款。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一)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第四款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给予停播自办文艺节目的处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停办文艺节目,在停播期间擅自开播文艺节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地字[1985]962号)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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