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德兰和“老没”打起来了

2013-06-13 21:31

说道斯坦尼康大家并不陌生,斯坦尼康(Steadicam),即摄影机稳定器。一种轻便的电影摄影机机座,可以手提。由美国人Garrett
Brown发明,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渐为业内普遍使用。
再说“老没”应该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认识他的人都知道他叫“LAO,MO\",不是“lao mei”,简单介绍,这个家伙是个摄影器材的“贩子”,为什么用贩子来形容呢,他那里有各种各样的摄影器材,不单纯是全,而是很多东西他那里有,别家都没有。而且价格还便宜。并且他还很懂行,会维修还会自己改装,可谓是个奇才。但是起初,并非如此,老没同志把很多器材引进来,做推广,却因为高价被束之高阁,很多买家到他家看东西,跑到别人家买。^13^(挺悲催,小编觉得)但是后来,被这家伙发现了,自己慢慢把价格调低了,(看来,再牛X的人在交易上也得低下头来。^12^)
而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他俩的纠葛与爱恨缠绵。其实真的跑来找老没要钱的不是“斯坦尼康”本人,而是以发明斯坦尼康冠名的“万德兰”(真正的主角),“万德兰”称,斯坦尼康是他们的专利,外观专利,各种专利,“万德兰”下面的很多小崽崽们也说“为什么我们的稳定器叫斯坦尼康呢,因为发明的人叫做斯坦尼康,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很骄傲的解释着)“很多人听了都会有觉得长知识了。所以这次,”万德兰“勇敢地站起来,向老没宣战——还我外观专利,不许以我的外观做盈利销售的勾当。
外观专利??老没他到底什么侵犯了人家的外观专利呢?来看,在”老没的DV视界“的淘宝店里有这么一款稳定器,外观和斯坦尼康像极了,而且旁边也有斯坦尼康的小名字显示着。我叙述到此,结果很显然了,就是老没在没有经过万德兰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用了人家的商品外观,(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使用,销售的方式来侵犯了人家的权益,理应受到相应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在1-100万里面任选数字。
在我国做专利的案子也不少,但是小编话外说,不知道乔布斯不死的话会不会来找我们外观侵权,技术侵权呢?^13^反正我知道,我们的电脑蓝屏过,人家微软就来了。看看老没的命运将何去何从呢?期待!具体他们的起诉书,诉讼标的,要求索赔究竟是哪样呢.....
小编绝对是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保护小编。
想知道老没赔多少钱吗?想知道他们是怎么撕破脸皮CF的吗?哈哈...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回顾下历史吧!
20世纪70年代初,一位名叫盖瑞特·布朗的商务总监兼制片商开始研究另一种稳定系统。布朗打算构造一个高度便携式装置,以将相机与摄影师分离开来,同时还可以提高相机的平衡性,以减少振动和摇晃。布朗发明了一台十分简单却具有革新意义的机器,从而实现了这一目标。布朗稳定器(后来更名为斯坦尼康)。
这项技术本由Cinema Products Corporation独家拥有,Steadicam®成为摄影机制造商Tiffen的注册商标。知道tiffen吗?“天芬”一家美国(看清啊,是美国)牛X的公司。这才是斯塔尼康真正的“亲妈”。其他的什么都是后娘养的。用中国话讲:嫡长子——正宗的血统。溯及至远,万德兰也不是亲生的啊!!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同根源于炎黄子孙)
小编觉得这样很无聊啊,难道是自我炒作?不至于啊,名气大家都有,而且大家劳神伤财,真是不理解啊。难道老没的店里的东西卖的太好了,影响了小万?
退一万步讲,,如果这个专利在中国有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最高保护期限也就20年,早已过期,当然,1976年,中 国都还没有专利法。,估计专利法最后一条也没有说,对专利法之前的事也有效吧!
最后想弱弱的问一句,这个技术在中 国申请了吗?
是不是全世界人民都可以用啊?
小编都不知道如何结尾了,怎么用一句博大精深的中国谚语来形容这里的人和事呢?你们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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