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无法向“音集协”提供权属证明文件还能否登记?

5月15日 14:54

【原创】文/汐溟

依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权属审核及争议解决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音像节目权利人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申请登记,原始权利人及继受权利人均应按照规定向“音集协”提供权属材料由“音集协”审核。如果无法提供权属材料,还能否登记?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若权利人出于正当理由(历史原因、行业惯例或客观条件限制等)无法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同意协会在官网公示10日,公示期间内若无第三方向协会提出反对主张的,协会将予以登记。如基于该登记,协会将音像节目使用费收益转付给该权属登记者后,第三方主张权利且证实成立的,相关责任由该权属登记者承担。”针对无法提供权属材料的情形,“音集协”设立了公示制度,该制度包含如下内容:(1)实体要件,无法提供权属材料应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主要包含三种情形:历史原因,行业惯例及客观条件限制。该《办法》所规定的音像节目,包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及试听作品,其中录音制品包含音乐磁带、CD等,由于历史久远,权利人可能无法提供磁带。

(2)形式要件,针对无法提供权属材料的原因,权利人向“音集协”作出书面说明。

(3)“音集协”在官网公示10日,若无异议,则予以登记。

(4)若权利人利用公示制度,冒领使用费,真正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权属登记者承担。

综上,权利人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并非绝对不能办理“音集协”登记,核心在于是否满足《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示登记条件——即具备正当理由、完成书面说明、通过10日无异议公示。这一制度既兼顾了部分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权属材料的实际困境,为其提供了合法登记的路径,也通过公示程序保障了潜在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登记后的责任划分,倒逼登记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申请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公示登记并非“无责登记”,若后续被证实并非真实权利人,登记者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返还已领取的使用费、赔偿相关损失等。因此,权利人在适用该公示制度时,应如实说明情况、留存相关佐证材料,避免因不当登记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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