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仲裁协议的答辩行为,是否产生仲裁机构取得案件管辖权的后果?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的前提下,一方擅自申请仲裁、另一方答辩却未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否会导致仲裁机构取得案件管辖权?
案情
2024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由甲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分账款的结算发生争议。2025年5月,乙收到某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材料,甲已经向该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也已经受理其申请,并向乙邮寄仲裁材料,要求乙收到后在15日内答辩。乙按仲裁委通知要求予以答辩,否定甲对其享有实体权利,但未对该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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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乙答辩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否产生该仲裁委对该案争议享有管辖权的后果?
评析
本文认为,依据现行的仲裁法,乙的答辩行为不会使该仲裁委员会获得本案管辖权。
仲裁管辖权的核心前提是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提出仲裁申请时,申请人应明确仲裁依据,如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通常在仲裁申请书中,于仲裁请求前应列明仲裁依据。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应该对仲裁依据进行审查,如没有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首要前提。仲裁制度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仲裁管辖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双方达成仲裁合意的基础上。本案中甲乙双方仅约定由法院管辖,既无仲裁条款也未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自始不具备审理本案的管辖权基础。甲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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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即便对管辖权的异议视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但也未规定如果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将产生认可仲裁协议及放弃管辖权异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而且,严格来讲,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与管辖权的异议性质不同,前者是存在仲裁协议,但当事人对其效力存在异议,而后者主要是指没有仲裁协议。后者较前者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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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仲裁委的规则多是要求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通常没有规定如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便产生仲裁委享有管辖权的效力,即便存在前述规则,因欠缺《仲裁法》的依据也有争议,可能无效。除当事人的意见外,对案件受理权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也是仲裁委及仲裁庭需要主动审查的问题。如案件管辖权问题存在争议,必会影响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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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乙在答辩期提交答辩意见,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之后也可以补充提出。若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裁决作出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是法定撤销事由之一。依据前述规则也可知,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据此产生认可仲裁管辖的效力,前述规定中应该包含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此外,对于无仲裁协议的裁决书,在执行阶段,乙也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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