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公知素材?(一)

12月18日 14:34

【原创】文/汐溟


公知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者客观事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2017京0116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公知素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典型者如古代小说;客观事实,如淞沪会战;第三项是素材。前两项较易理解,素材则较为抽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素材作出定义,笔者查阅大量的判例和学者书籍,未找到详细的论述。但从个别判例中,可推知素材的内涵及外延。因素材为作者创作作品的基础条件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其内涵解释殊有必要。本文择选案例尝试具体阐明。

李淑贤、王庆祥诉贾英华侵害著作权一案属于较早涉及创作素材的案例,裁判中可以窥见素材的含义。


该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所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对原告所著《溥仪的后半生》、《溥仪与我》等书的主题思想、语言内容、章节段落、史料排列等大量抄袭达百分之七十以上,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同意在其所著之书中大量使用了溥仪日记、手稿和李淑贤回忆资料,侵犯了原告李淑贤对上述文稿享有的相应的著作权。应予注意的是,原告指控被告抄袭的内容中包含有史料排列,而涉及侵犯复制权的部分中包含的是溥仪日记、手稿及原告回忆资料。另外,原告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均系溥仪的传记,属于真人传记文学作品。

而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为:为撰写关于溥仪后半生一书,被告曾与李淑贤合作整理了溥仪日记等生平资料,并由被告整理撰写了李淑贤回忆文章、采访线索、溥仪编年、溥仪病例摘抄、写作提纲。经过十年努力,被告先后自费采访三百余人,查阅收集资料数以千万字,部分地参考利用了长春伪皇宫博物馆向被告提供的溥仪日记、文稿。被告以上述资料为线索和史实依据,独立构思创作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历史文学传记著作。被告作品资料来源正当,使用合理,对提供资料的有关人员,书中亦已表示鸣谢。因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由被告的答辩中可知,被告创作作品所依据的线索和史实依据中包含有:溥仪日记等生平资料、回忆文章、采访线索、溥仪编年、溥仪病例摘抄、写作提纲及长春伪皇宫博物馆提供的溥仪日记、文稿等。

该案主要事实为:1979年夏,吉林省《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副主任周雷与李淑贤洽谈编写、出版溥仪后半生一书和有关资料事宜时,商定具体由贾英华做收集整理工作。原告王庆祥随后参与了约稿工作。


1980年6月,王庆祥从李淑贤处取走了溥仪日记、文稿和被告整理的溥仪编年、写作采访线索、溥仪病例摘抄及被告整理的李淑贤口述回忆资料(口述资料约2万余字),并于同年10月完成《溥仪的后半生》初稿。

被告所著之书,在叙述溥仪生平活动时,以溥仪日记、文稿、李淑贤回忆资料等作为部分线索和史实依据,并在核证充实的基础上,用文学形式予以表述,直接引用数量很少,其中原告认为直接引用数量最多的溥仪日记仅举证三处。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就其提出的侵权的方式的几个主要方面,举例各达7个以上,被告均当即提供出其书的资料来源,并阐述了其创作思想和表现手法成立的根据和理由。对此,原告未能充分提供反驳的证据和理由。被告当庭还出示了其通过采访溥仪亲属、好友、知情人、有关单位、查阅国家档案馆、报刊等获得的溥仪生平的大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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