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有声小说若侵权,谁应负责?

12月4日 15:14

【原创】文|汐溟 杨杨


随着娱乐形式的多样化,一些优质的有声读物平台(也称“音频平台”),如喜马拉雅、企鹅FM、荔枝FM等越来越深受用户喜欢。有些粉丝们也会将热门影视剧IP或网络小说演绎成有声小说形式上传到平台上。那么该行为是否侵权呢?如若侵权,那么作为传播有声小说的平台一方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呢?

 

【案例】

原告陈某系《麻衣世家》、《麻衣世家Ⅱ》《麻衣世家Ⅲ》三部小说文字作品(以下简称“小说作品”)的著作权人,陈某认为企鹅FM平台以音频播放文件的方式传播上述三部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企鹅平台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企鹅FM平台抗辩称,涉案被控侵权的三部音频小说文件是案外人薛某某上传的,且其已及时删除了三部音频小说文件,并提供薛某某的注册信息以证明该事实。

此外,被告还提供了《企鹅FM原创平台服务协议》、《腾讯企鹅FM原创平台投诉指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在服务协议中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企鹅FM平台是一个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用户必须同意服务协议才能注册并上传作品;被告向第三方用户提供上传作品的入口,用户在上传作品前必须阅读并点击同意《企鹅FM原创平台服务协议》;被告为权利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诉途径,具体表现为在每一作品播放页面都设置侵权投诉入口,并在侵权投诉指引中对投诉流程和线上、线下投诉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经查,在“企鹅FM”app上确有一名为“星魂故事”的主播在自建的“麻衣神相”专栏中上传上述三部小说的音频文件。被告企鹅FM平台,专门为用户提供免费的音频文件上传服务。同时,被告自己亦上传大量的免费音频文件,包括新闻、音乐等内容。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是涉案三部小说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企鹅FM平台在性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涉案音频文件是案外人薛某某以主播“星魂故事”的名义提供,企鹅FM平台已及时删除该音频文件且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有声小说的内容来源于小说作品,而这些小说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利用这些小说作品开发有声读物之前,应当先获得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该案是网络用户或音频播放平台涉嫌侵犯小说作品著作权的新型案件。此类涉音频侵犯著作权案件,多表现为被控侵权人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小说作品,以主播朗读方式所表现的音频文件(声音)向网络用户提供并进行传播。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2条之规定,如果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自己朗读小说且进行声音录制,并将该录音制品上传到音频播放平台供网络用户在线点播欣赏,这属于侵犯小说作品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本案最重要的一个裁判观点就是认定企鹅FM平台是音频播放平台,其在性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在音频播放平台与音频上传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分工配合的情况下,同时,音频播放平台对该用户的上传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及时删除该音频文件的情况下,音频播放平台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因此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就诉讼维权的实务层面而言,原告陈某一开始就诉错了对象,未找准被告。其实在庭审中,法院已提示原告是否追加案外人薛某某(直接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但原告拒绝了。案后,原告陈某也只得另行起诉薛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根据(2016)粤03民终12183号判决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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