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未按时上映,投资人能否收回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小舒(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就合作拍摄2部网络大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主要约定:本项大电影共2部,片名暂定,每部片长不低于60分钟不超过90分钟(含片头、片尾);本项目两部网络大电影最长制作、发行时间在2年内;
随后,小舒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将投资款转给了A公司;
2016年6月,A公司向小舒出具了《更名知情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小舒两部电影作品分别更名,且大电影更名不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2016年7月和8月,A公司分别开始拍摄两部网络大电影,2016年8月完成拍摄。2017年,A公司将其中一部大电影样片交由小舒观看。两部电影的时长分别为70分33秒和58分3秒。
后来,由于电影一直没有发行,小舒与A公司协商退款无果之下,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
诉讼分析:
那么,该案当中,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足以导致合同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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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舒主张A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一是A公司拍摄的两部电影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未经其同意更改案涉合同约定的电影片名,内容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拍摄的两部电影片长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达到发行条件;二是A公司未履行发行义务,已经超过两年的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首先,关于第一点,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两部电影的片名,但是合同中也明确为暂定名,可见该电影名称未最终确定,合同对电影的题材、内容也没有明确的约定,而A公司向小舒出具的《更名知情书》,明确告知了电影更名一事。此外,小舒在2017年看到过其中一部电影的样片,并未对电影更名及影片内容提出异议,因此小舒主张A公司拍摄两部电影片名以及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是难以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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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电影片长的问题,对此案涉合同的约定是,每部片长不低于60分钟不超过90分钟(含片头、片尾)。实际上A公司拍摄的两部电影,一部时长为70分33秒,超过合同约定的最短60分钟的时长。另一部时长58分3秒,虽然未达到最短时长,但是因为该部影片未包含片头、片尾,按照常理加上片头、片尾时长应当超过60分钟的时长,因此就这一点上,也不能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后,关于A公司是否履行了发行义务。根据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负有两部电影的主要发行工作,A公司在电影制作完成后应当积极履行报送审批的义务,合同约定了最长制作、发行时间在两年内,无论从案涉合同签订的2016年5月起算,还是从A公司制作完成两部电影的时间起算,均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间。因此,就该项义务而言,A公司存在违约。小舒投入制作费并享有收益权,然而案涉影片未审批通过并发行,导致小舒的收益权丧失。换言之,小舒投资的合同目的是为了收益,而A公司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并未完成影片的发行,该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小舒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资并获得收益的目的落空,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舒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案涉合同解除,A公司返还小舒全部投资款。
本文改编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知民终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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