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一定条件下需退还影片投资款,是约定解除权吗?
【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相关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条件成就或某种事由发生时,一方应退还投资款,或者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投资款。前述约定中无“解除”一词,是否是解除条款?当事人是否享有约定解除权?
案情
甲乙共同引进进口片,双方联合投资,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工作,双方约定:“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签约后多年均未通过审批,乙依据前款条款主张解除权。前述约定是否是约定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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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约定‘若该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该约定未附加任何前提,即当‘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的情况出现时,某1公司即应向某2公司退还其已支付投资款。而该项约定的应有之意为案涉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则涉案合同解除。”一审判决认为前述内容虽只约定退还投资款,但其实际的含义是解除合同。
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第3.2条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该判决也认为上述条款是约定解除条款,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是约定解除条件,而退还投资款是约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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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影片投资相关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支付投资款,当对投资款作退还或收回处理时,合同实际上已经完成清算,而清算是终止后的债务。清算即表明终止。而且,按一般的理解,当一方收回投资款时,基于公平原则,也就丧失了合同所有权利,虽未直接约定解除,实际是解除合同,一方退还投资款,同时该方也放弃所有权利,合同终止。
该类约定的完整含义通常包含解除内容,如若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无解除内容,约定虽不完整,但并不影响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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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也有将上述条款理解为违约责任条款,不按解除条款认定的情形,但属于少数派,多数情形下仍按解除条款处理。
参考案例:
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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