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不是影片未通过审批的原因,解除时已付投资款如何处理?

9月12日 13:10

【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乙共同引进进口片,双方联合投资,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工作,双方约定: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乙应退还投资款。签约后乙向甲支付投资款,甲提交报审,但此后四年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若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已付投资款应如何处理?

评析

该案中,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但未约定完成报审的期限。签约后,甲提交报审申请,但四年内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案争影片系进口片,其能否取得公映许可证受很多因素制约,具有不确定性,结果不可控。甲没有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的表现,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事由并未发生,甲若依据前述条款主张解除权欠缺依据。引进及报审是非金钱给付义务,在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之前,乙均有权请求甲继续履行。但提交申请后四年均未能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结果说明,事实上已无法完成,甲即便有继续履行的意愿,但客观上已丧失能力或条件,无法实现前述目标。故甲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案争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甲之解除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对于甲已收取的投资款,若甲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则其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争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则依其约定,无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处理。甲乙约定若甲未能通过审批,则甲应退还投资款,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预先约定,应按约定处理,甲需退还乙投资款。但未能通过审批是最终的结果,合同未约定前述目标的实现期限,若直接依据前述约定处理,理据并不充分。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案中,已付投资款如何处理取决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及各自的过错。合同因四年未取得公映许可证而陷入僵局,对此,乙不负责报审,对其不承担过错及责任,不应因此而受到损害,如甲拒绝退还投资款或只退还部分投资款,则应由乙对前述不利结果承担责任,有违公平;甲无法决定最终结果,无法取得公映许可证并非甲之原因,甲也不该承担过错责任,该情形下,甲应退还乙之投资款。若甲保有乙之给付,实际因前述不利结果而获益,同样有违公平。而且,违约责任系承担不利的结果,具有加害属性,甲收取的乙之投资款本为乙所有,甲退还并未丧失权益,也不具不利性。

                                                            

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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