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委托发行与授权发行有何区别?

9月12日 11:40

【原创】文/汐溟


影视发行合同中常出现委托发行与授权发行的概念,同样与发行相关,委托与授权有何区别?


本文认为,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二者有本质区别。委托发行,是片方委托发行方为其发行影视作品,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对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典型的委托发行关系中,委托人通常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称为片方,而受托人通常是具有发行资质或具备发行渠道、资源及能力的发行公司,该种关系中,片方看重发行方的资源及能力,委托其代自己发行影视作品,发行费用最终由片方承担,发行方按约定的方式收取服务费,即发行代理费,发行的结果及相关利益由片方享有,与发行方无关。因委托合同最典型特征是受托人处理的是委托人事务,处理事务的结果由委托人承受,因此,委托发行的最典型特征是发行费用由片方承担,发行收益最终由片方享有。即便是垫资发行,但最终发行费由片方承担,合同依然具有委托性质。

授权发行,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将某项著作权授予被授权人,允许被授权人行使被授权权利,被授权人支付授权费,如将院线发行权或网络发行权授予被授权人,被授权人进而享有影视作品的院线或网络发行权,因此,双方之间是著作权许可合同关系。该种关系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被授权人作出授权,许可其使用著作权,被授权人向授权人支付授权费。因被授权人因授权关系成为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故而对其发行享有实体利益,发行所需的费用由被授权人负担,发行产生的利益也由被授权人享有,与授权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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