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中的“代理”是代理吗?
【原创】文/汐溟
案情
演艺经纪合同中经常出现“代理”一词,如艺人将演艺事项委托经纪公司代理,经纪公司代理艺人影视、广告、商业演出等各项演艺活动。经纪合同中使用的“代理”是法律上的“代理”含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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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文认为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前述规定系法律意义上的“代理”。演艺经纪合同中虽约定“代理”,但艺人参加演艺活动,通常由经纪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经纪公司是演出合同的相对方,艺人通常不是合同当事人,即便艺人在演出合同中签字,其也并非以合同当事人身份,而是以经纪公司旗下艺人身份,其签字行为是对经纪公司与第三方所签协议的知情与确认,该种确认是对参加演出活动的同意。但因为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方通常无权向艺人直接主张权利,出现违约情形,第三方需依据合同向经纪公司主张权利,经纪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艺人追责。故而,经纪合同中“代理”一词的含义与《民法典》中代理的含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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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形下,合同词句应按其通常的文义予以理解,但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词句的文义与通常明显不同,则不应按其通常的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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