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间注销公司,当事人能否基于合同关系诉请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注销公司但未通知相对方,因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基于合同关系,相对方能否追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2022年3月1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2023年4月1日,影片上映。2024年2月1日,双方对影片收益完成结算的确认,甲应向乙结算影片发行收益320万元。2025年5月1日,甲公司注销,注销前未告知乙。丙丁系甲股东,工商登记机关的注销材料中有丙丁的签字,丙丁承诺甲无债务。
问题
乙能否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请丙丁履行结算320万元发行收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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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注销公司,另一方提起诉讼,可选择合同纠纷及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两种案由。选择合同纠纷,依据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即基础法律关系。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算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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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注销时,甲乙签订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对发行收益已完成确认,甲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公司,且既未通知乙也未乙就债务清偿达成相关协议,丙丁作为清算人,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虚假承诺,隐瞒尚有未偿债务的事实,应对甲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丁作为其股东,对其财产享有实体权利,且系清算人,应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有权要求丙丁向其支付院线收益320万元。
参考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5407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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