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要约承诺外,合同还有哪些订立方式?

9月10日 12:00

【原创】文/汐溟


合同的订立通常需经过协商的过程,要约、承诺是合同的主要订立方式。除要约、承诺外,合同还有哪些订立方式?


案情

2023年2月1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丙负责发行,丙直接向甲乙双方单独结算发行收益。当年3月1日,甲、丙签订《影片委托发行合同》,约定甲委托丙发行影片,对于乙的发行收益,由丙直接向乙结算。


争议

乙主张,其与丙之间虽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诉请丙向其结算发行收益。


问题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乙的上述主张,涉及的实际是合同订立方式的问题。


由两份合同的签订过程看,乙丙之间不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且也未就影片发行收益的结算事宜进行过沟通、协商,双方之间甚至没有任何接洽、对话。该种情形下,乙丙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以当事人之间成立有效合同为前提。合同本质上是种合意,是民事主体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不同。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包含从接触、协商到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两个方面。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尽管是订立的组成部分,但成立是种法律结果,是种状态,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确认。

故评析乙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应判断其是否有订立的过程和是否达成合意两个部分。若无订立过程,则合同不会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他人提出明确的条件,希望签订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规定除要约、承诺之外的其他方式,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形:

(一)强制缔约,指的是一方负有法定义务发出要约,或者一方负有法定义务作出承诺,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作出要约或承诺。强制缔约往往基于保障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适用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公共承运合同等。

(二)招标投标,竞拍是一种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缔结的合同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规定。


(三)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锤、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立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主要适用《拍卖法》。

(四)交叉要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须满足如下要件: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要约;双方的要约必须到达对方;双方的要约在合同必要条款方面一致。


(五)意思实现,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预先声明,受要约人无需向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意思,合同即可成立。


本案中,乙丙之间无协商过程,任何一方均未向对方发出过要约;不属于民生或公共利益的性质,非强制缔约;无招标投标及拍卖程序;因无要约,因此,也不构成交叉要约和意思实现。故乙丙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自然也就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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