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虚假仲裁,案外人应如何救济权益?

9月4日 15:11

【原创】文/汐溟


《民法典》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然而,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执行期间,案外人如何寻求救济?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提起仲裁的目的本为实现双方利益,前述目的可能合法,也可能非法,存在损害案外人权益的可能。因虚假仲裁系双方合谋所提起,故当事人通常不会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如果仲裁裁决结果损害了案外人的权益,案外人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 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案外人有权向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案外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仲裁裁决结果损害其合法、真实的权益,同时满足其他法定要件,则仲裁裁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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