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影片项目的决定是解约通知吗?

7月3日 13:43

影片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发生停止的情况,例如因为变更主创而暂停拍摄,因为投资方撤资需要继续融资而暂停筹备,因项目推进困难重重,制片方决定停止项目。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项目停止的通知,是终止还是中止?如何判断是否是解除通知的性质?


约定

甲、乙合作拍摄电影,乙负责电影的筹备、拍摄及制作,甲负责出资、报审及发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经乙同意,甲单方解约的,应按照约定投资金额的20%向乙支付违约金。”

履行

筹备期,乙筹备工作始终无法通过甲的验收,以致超过开机时间半年之久仍不具备开机条件。甲法定代表人向乙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称“这个项目肯定是停了,咱们商量如何善后吧”;乙法定代表人回复“我就是等您的通知,我才敢执行停工的通知”“具体善后的问题您定好时间通知我们就好”。此后,乙停止筹备。


问题

甲通知乙停止项目,是否具备解除通知的性质?项目停止是否含有解约的意思?

评析

解除的通知是终止履行合同,不再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向相对方表达不再接受合同拘束力的意愿,解除通知追求的是当事人之间所签合同失去效力的结果。解除的通知不以包含“解除”、“终止”等概念为限,只要所做“表示”具有解除的“意思”,该通知即具有解除通知的性质。


涉案合同约定,甲、乙合作拍摄电视剧,对于分工,双方约定乙负责筹备、拍摄及制作,甲负责出资、报审及发行。双方之间虽有合作创作的关系,但因为合作拍摄电影的资金由甲提供,所以,甲虽不负责影片的筹备及拍摄工作,但实际上具有优势地位。凭借其对资金的控制权,对影片事务具有决定权。乙虽负有筹备、拍摄影片的权责,但因己方不出资,故上述权责并不独立,对甲有依存关系,无甲的支持,乙无法独立完成影片的筹备等工作。

甲在微信中通知乙,这个项目肯定是停了,咱们商量如何善后吧”。首先,影片拍摄中停机或停止筹备有多种原因,属于正常现象,如资金未到位、主创有变动都可能停止,但该种停止是暂停,待条件具备后再恢复,因此项目停了不必然是“终止”,也可能是“中止”,区分“终止”还是“中止”应结合其他事实而定。


其次,“咱们商量如何善后吧”,影片项目在终止后才涉及善后处理问题,若只是暂停后续仍会恢复则无提及善后问题的必要。所以,甲对乙通知的含义应是终止影片项目,协商终止后的善后事宜。如前所述,甲控制资金,对影片项目有决定权,其发出前述通知,实际上是向乙表达终止合同,双方协商终止后的合同清算及法律后果问题的决定。

第三,甲向乙发出通知的背景,是乙超过筹备期半年仍未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的工作成果仍无法通过甲的审核。此时影片项目的基础条件已经改变,甲投资的风险增加。甲基于前述事实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符合情理。


最后,从结果看,乙同意按照甲的要求停止,双方约定讨论善后事宜的时间,说明甲的通知产生了项目终止的后果。在甲发出通知后,项目实际上终止,双方均未再履行合同。无论乙的回复是否含有同意解除的意思,甲在微信中的表示都完成了单方解除的通知,都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98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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